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欽仁選任辯護人鄭世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欽仁自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鄭欽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黃建忠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嫌,業據被告坦承部分罪行在卷,且有扣案毒品、製毒工具及鑑定書等可資佐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尚有共犯及證人未到案或未經詰問,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