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5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為兄弟關係,2人素處不睦。乙○○因不滿甲○○在高雄縣○○鎮○○街○○○號之住處設立廟宇及金爐,竟於民國96年1月29日下午4時至5時許,分別為下列之行為:(一)、基於毀損之故意,持鐵鍊及以徒手之方式,敲打甲○○之子 葉祐霖 所有停放在高雄縣○○鎮○○街○○○號旁巷內、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致該車左後照鏡裂開、左側前後車門刮損、左後保險桿掉漆,已減損該車之效用。(二)、基於毀損之故意,再持木棍敲打甲○○所有置放在上址門外之金爐,致該金爐凹陷而減損其效用。(三)、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見甲○○在上址前燒金紙,在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上址外巷口處,以「幹你娘」、「幹、幹、幹」等不堪入耳之言詞,辱罵甲○○,足生損害於甲○○之人格及名譽。(四)、基於恐嚇之故意,在上址外,向甲○○恐嚇稱:「要潑汽油燒死你全家」等語,致甲○○心生畏懼。案經甲○○、葉祐霖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持木棍毀損金爐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其餘公然侮辱、恐嚇、毀損之犯行,辯稱:並沒有辱罵甲○○,也沒有說要放火燒死他們全家及毀損葉祐霖之自小客車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乙○○、葉祐霖指訴綦詳,核與證人 黃宥源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伊下午4時許至甲○○家,從窗戶看到被告拿著鐵鍊敲打葉祐霖之車子,後來又拿木棍敲打金爐,甲○○當時拿金紙要去燒,被告就走到他旁邊,開始辱罵甲○○「幹你娘」,後來快5時許,甲○○站在門口,被告站在巷口,罵「你家失火」、「要潑你家汽油」等情大致相符,堪以採信。此外,復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光碟翻拍照片26幀、勘驗筆錄、估價單2紙在卷足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所犯上開2次毀損他人物品罪、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不思以理性之方式面對紛爭處理,恣意毀損被害人甲○○、葉祐霖所有之物,並以言語公然侮辱、恐嚇甲○○,其行為即有可議,且事後未能坦承其犯行,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足認其犯後態度不佳,復參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教育程度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形,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54條、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罪名│犯罪時間│宣告刑│減刑後之刑│├──┼───────┼─────┼─────┼─────┤│1│毀損他人物品罪│96.01.29│拘役20日│拘役10日│├──┼───────┼─────┼─────┼─────┤│2│毀損他人物品罪│96.01.29│拘役10日│拘役5日│├──┼───────┼─────┼─────┼─────┤│3│公然侮辱罪│96.01.29│拘役20日│拘役10日│├──┼───────┼─────┼─────┼─────┤│4│恐嚇危害安全罪│96.01.29│拘役30日│拘役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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