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健生
陳根旺徐天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健生、陳根旺、徐天富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游健生、陳根旺、徐天富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三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三人多次收購帳戶交付詐欺集團使用,有事實足認被告三人均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對被告三人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三人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一○○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