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