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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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18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貝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三十四條之約定,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在卷可稽,查原告總行所在地坐落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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