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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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71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被告 蘇珮甯蘇月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珮甯即蘇月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021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書狀需詳載被告與中國信託銀行間借款時間、借貸金額,及積欠之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證明,並提出與記載相符之交易明細帳務資料,以利審核)

二、兩造亦得於訴訟外進行和解或調解,如原告不欲續行本件訴訟,得具狀撤回(毋庸補費)。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稜鈞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 南簡 字第 1071 號裁定(112.08.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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