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82號

原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告 黃健銘 即金蕉異國料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至第六行「……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百分之三點七零八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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