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82號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告 黃健銘 即金蕉異國料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至第六行「……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百分之三點七零八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