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原告 劉禹廷 即劉曰工程行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翎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