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新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施志明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叁萬柒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