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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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三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武旺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就賠償金額部分,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九萬一千七百九十九元及一百十五萬零九十九元,嗣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逕將該部分上訴之聲明,擴張為被上訴人給付一百二十五萬零八百六十四元,該擴張八千九百六十六元部分之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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