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上訴人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上訴人未○○○
申○○
酉○○
戌○○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亥○○被上訴人子○○
丑○○
寅○○卯○○○
辰○
巳○○
午○○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亥○○為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為判決後,始查明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下稱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變更為亥○○,有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在卷可稽。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亥○○為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童有德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