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10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甲○○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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