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告 蘇銘峻

被告 李建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繳裁判費29,580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0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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