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告 蘇銘峻
被告 李建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繳裁判費29,580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0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