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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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 林金環
黃淑卿 林怡伶 林芳如 蔡玉華 吳嘉祥 葉美靈 蔡沛錡 蔡孟軒 葉曾春玉 周 林秋麗 周添進 周子峰 周子洧 林廣川 郭美麗 袁麗明 林秋花 陳泰村 高麗美 邱周惠捐 郭慶輝 邱聖珠 黃天霖 黃茜茹 周寶珍 李淑貞 唐瑞和 唐瑞治 李順達 李富強 李淑芬 唐逸華 吳帖 唐娟華 施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榮顯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陳怡伶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怡伶」。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6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8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