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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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 林金環
黃淑卿 林怡伶 林芳如 蔡玉華 吳嘉祥 葉美靈 蔡沛錡 蔡孟軒 葉曾春玉林秋麗 周添進 周子峰 周子洧 林廣川 郭美麗 袁麗明 林秋花 陳泰村 高麗美 邱周惠捐 郭慶輝 邱聖珠 黃天霖 黃茜茹 周寶珍 李淑貞 唐瑞和 唐瑞治 李順達 李富強 李淑芬 唐逸華 吳帖 唐娟華 施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榮顯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陳怡伶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怡伶」。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6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8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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