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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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洋選任辯護人俞伯璋律師
洪聖濠律師 曾禎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簡啟洋 承作告訴人 王艾琳 位於新北市○○區○○○街○○號8樓住處油漆工程,因雙方對油漆工法及工程款項請領意見分歧,被告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4年1月30日下午1時許,手持黑色油漆潑灑於上址之牆面、天花板及地板,致上開牆面、天花板及地板因而遭污損,失其美觀之功能,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器物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吳麗英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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