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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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秉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秉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吳秉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附表受刑人吳秉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3日│107年初某日至107│107年3月7日││││年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872號│毒偵字第2872號│毒偵字第139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3410號│3410號│20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10日│107年11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3410號│3410號│2049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6號│執字第1466號│執字第2376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