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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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秋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38號、108年度執字第3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秋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秋梅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秋梅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47號及本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25
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1日某│106年7月17日上│106年7月17日上│││時│午10時17分許為警│午10時17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同左││及案號│毒偵字第446號│毒偵字第5409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07年度訴緝字第│同左││││47號│253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30日│同左│││日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07年度訴緝字第│同左││││47號│253號│││判決├───┼────────┼────────┼────────┤││確定│108年1月8日│107年12月23日│同左│││日期││││├───┴───┼────────┼────────┼────────┤││彰化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同左│││執字第269號│執字第3432號(編│││附註││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