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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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定昌輔佐人鄭志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07年度交易字第183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鄭定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鄭定昌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里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16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里區○○路與國中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欲右轉彎進入國中路時,不慎擦撞同向前方直行大衛路、由 吳妍蓁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吳妍蓁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股骨幹閉鎖性骨折、左側大腿挫傷、左側膝部擦傷、雙側手肘挫擦傷、右膝挫傷及右小腿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吳妍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定昌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妍蓁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補充資料表、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28張、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7款分別訂有明文。經查,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本應注意遵行上述交通規範,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有上揭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足憑,被告欲右轉彎進入國中路時,竟疏未注意告訴人所騎乘同向前方直行大衛路之普通重型機車,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上開傷害,有上開診斷證明書可憑,被告前揭駕車行為顯有過失,而被告前揭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上開傷害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何人犯罪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交通分隊警員 簡鉅睿 承認其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核與自首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亦未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情節,並因上述過失擦撞告訴人騎乘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前揭閉鎖性骨折及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其行為雖非如故意犯罪之惡性重大,惟因其行為怠忽,仍應予非難;復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雙方對於損害賠償金額認知有相當落差,迄未能達成和解,且無調解空間,惟告訴人對於本案被告科刑範圍表示沒有意見;兼衡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年歲甚高,為國小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從事資源回收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