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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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原交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光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光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嗣於同日15時4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遂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記載應更正為「遂於同日下午3時4分許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三)理由補充如下:「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19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甲案);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花交簡字第5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2案接續執行,於105年9月19日執行完畢」。
(四)證據部分補充:「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實施酒測民眾權益告知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罔顧公眾行路安全,明知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仍酒後無照騎車上路,行為殊值非難;又政府各相關機關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知之甚詳,且被告於本案發生前,除有如構成累犯之2次酒後駕車前科紀錄外,另於107年間同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0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被告再犯本案酒後駕車犯行,已為第4次酒駕經查獲,所為實無可取;兼衡本案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之程度、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高職畢業、從事砍草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謝佩真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937號被告馬光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馬光明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7年6月24日6時至7時許,在花蓮縣○○鄉○○村○○000號飲用酒類,未待酒精消退,即於同日14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帶其妻外出看病,嗣於同日15時4分許,行至花蓮縣○○鄉○○村○○路○段北往南車道時,因行車不穩經警攔檢發現其身上有酒氣,遂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馬光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處理公共危險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紙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檢察官張立中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