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秋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鄒逄立賢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鄒逄立賢(女、民國前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鄒逄立賢為民國前0年00月0日生,其配偶子女均已遷出國外,在臺無親屬,101年1月6日經註記為失蹤人口,且未換發國民身分證紀錄、無出入境、殯葬及全民健保等資料,爰依法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公示催告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5項、第15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函、戶政資訊系統、入出境查詢紀錄、勞健保查詢紀錄、死亡登記暨殯葬查詢紀錄、榮民身分查詢紀錄、全民津貼補助查詢紀錄、戶籍謄本及相關戶籍資料為證,堪信失蹤人係於101年1月6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失蹤人鄒逄立賢為民國前0年00月0日出生,自101年1月6日失蹤計至104年1月6日止,失蹤屆滿3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宛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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