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靜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五號、一○二年度毒偵緝字第四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靜宜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李靜宜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之九十三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於九十四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另於九十五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施用毒品、公共危險案件,嗣經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二七二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並與上開不應減刑之販賣毒品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以保護管束,迄九十九年四月六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二、詎李靜宜竟仍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一○○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一時許,在嘉義市某汽車旅館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雜混合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起訴書誤載為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應予更正),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一○○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李靜宜駕車行經臺南市後壁區境內之台一線與一七二線交岔路口時,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而查獲,並於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靜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經查,被告李靜宜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有於上開時、地,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雜混合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犯行(見本院卷第二七頁)。且警方於一○○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徵得被告之同意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後壁分駐所採取尿液名冊、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一○○年四月十五日報告編號KH/二○一一/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乙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四至六頁),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復查,被告前於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之九十三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於九十四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另於九十五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施用毒品、公共危險案件,嗣經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二七二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並與上開不應減刑之販賣毒品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以保護管束,迄九十九年四月六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
(三)第查,本案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固於九十三年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所為,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其中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五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五年以後,已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十條處罰(最高法院九十七年九月九日九十七年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本案被告既於前揭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九十三年間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判刑確定業如前述,則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五年後,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即仍應依法論科。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指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李靜宜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為上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雜混合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等情,已如前述,是被告係以一施用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三)查被告前曾受有如上揭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罪刑宣告及刑之執行完畢等節,業如前述,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徒刑之執行,竟仍故態復萌,復行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因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另併斟酌被告於本案混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次數為一次、犯罪後復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販賣手工飾品為業、勉持之經濟狀況,暨其已離婚、育有一子、平日與父母、孩兒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二七頁反面)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