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交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交簡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九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一)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二
月二十五日十三時至十四時許,在台北縣石碇鄉飲用參茸酒酒類。(二)被告於
八十九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八十
九年十月十三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等節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並適用刑法第第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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