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 許明城 於警訊時之證詞⑶酒
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紙
,及現場照片四幀等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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