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0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 陳貴彥 於警訊時之證述。⑶
酒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紙、及現場照片十二幀等在卷可稽,被告罪
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