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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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補
字第九八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
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爰依法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