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丙○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其期日定本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