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丙○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其期日定本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