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連庭 選任辯護人 謝梅宣 律師
呂承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宋家瑋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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