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耀騰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書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彭友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勞訴字第3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2,334元【計算式:(38,500元/月×12月×10年)+(2,406元/月×12月×10年)+43,614元=4,620,000元+288,720元+43,614元=4,952,334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部分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35,054元,則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為40,1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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