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