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埔刑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埔刑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六四九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安非他命淨重壹點壹柒公克(包裝重零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0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現在強制戒治中應予補充外,其餘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