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號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反訴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折合銀圓貳拾萬零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零伍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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