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歐乃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結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宗豪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5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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