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歐乃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結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宗豪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5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