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劉勇
被 告 強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劉勇
被 告 強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