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9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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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簡字第59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 告 陳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零陸元,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零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4年5月25日與其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威士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
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
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
款,並得請求被告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循環利息,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㈡被告於94年7月26日向其請領現金卡,並訂立現金卡使用
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每動用1
筆借款應給付100元之帳務管理費,且借款按固定利率,
按日計息,並按期繳付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
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
次還清欠款,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㈢被告於94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42萬元,並訂立車輛貸款
契約,借款期間94年5月31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約定
利息按週年利率9%固定計付,自借款日起,分60期,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喪失期限利
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違約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㈣詎被告至94年9月28日止,信用卡帳款積欠60,255元(含
本金58,940元、利息1,115元、費用200元);至94年11
月2日止,借款積欠28,746元;至95年7月11日,現金卡
積欠170,905元,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不理。爰
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現金卡使用契約、車輛貸款
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借據暨約定
書、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
實,亦即被告應給付原告259,9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現金
卡使用契約、車輛貸款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附表
┌───────┬─────────┬─────────┬────────┐
│金額(新臺幣)│利率│期間│違約金│
├───────┼─────────┼─────────┼────────┤
│58,940元│週年利率20%計算之│自94年9月29日起至│無│
││利息│清償日止││
├───────┼─────────┼─────────┼────────┤
│28,746元│週年利率20%計算之│自94年11月3日起至│無│
││利息│清償日止││
├───────┼─────────┼─────────┼────────┤
│170,905元│週年利率9%計算之│自95年7月12日起至│自95年8月13日起│
││利息│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
││││,依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合計2,76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