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50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魏伶安
被 告 沈鎮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為桃園縣大園鄉海口
村田寮1之3號,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此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