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76號
原 告 劉龍慶
被 告 劉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
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家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76號
原 告 劉龍慶
被 告 劉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
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