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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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723號
原 告 楊何瑞章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
號15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紙在卷可憑,而被告
所執原告簽發本票之付款地係高雄市○○區○○○路○號8
樓,亦有本票影本附卷可參,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俱非有管轄權
,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