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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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坤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周玉僑 等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十九萬四千一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二千一百元。 爰依民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