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坤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周玉僑 等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十九萬四千一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二千一百元。 爰依民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