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8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 告 陳隆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六條定
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是以當事人若於起訴前死亡,即因
喪失權利能力,而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自不能再為訴訟
之當事人,他造亦不能對於已死亡之人提起訴訟。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0年7月20日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訴訟,請
求清償債務,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已於起訴前
即99年2月5日死亡,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
卷足憑,則原告起訴時,被告已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
且屬無法補正之事項,揆之前開規定,原告起訴之程序即非
適法,本院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