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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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