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2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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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269號
原   告 乙○○原名:萬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止,
於每月十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及自每期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甲○○醫生於民國(下同)94年4月15日
向原告承租台北市○○○道○段○○巷○號之房間一間,雙方
約定租期一年,自94年4月15日起至95年4月14日止,每月
租金新台幣(下同)6000元,押金1萬2000元,每月租金於
每月15日匯入原告中國信託城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
押金亦須於94年4月17日前匯入出租人之帳戶內。詎被告於
94年4月15日簽約時僅支付被告94年4月15日之第一個月份
之租金6000元,從此之後,音訊全無。為此,原告依據租賃
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自94年5月15日起至95年4月14日
止11個月租金及各期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
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房屋定期租約,請求被告給付租賃期間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租金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20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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