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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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台北縣私立泓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可得利益其金額為新臺幣193,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