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台北縣私立泓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可得利益其金額為新臺幣193,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