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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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66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決(原處分案號:自裁字AR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經警依採證照片逕行舉發於民國98年
1月29日15時15分,在臺北市○○路○段,有「跨越雙白線行駛」之違規,受處分人逾舉發單所載應到案期限98年3月13日60日以上未到案,經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於98年12月17日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44、67條等規定,裁處罰鍰1千8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等情,有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市警交大字第AR0000000號)、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自裁字AR0000000號)可稽。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實際駕駛人為乙○○,異議人業於97年11月30日12時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報案,警方以侵占罪受理,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78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758號等案件偵查中,又伊於98年7月之前均住在臺北市○○○路○段○○巷○○弄○號3樓,但本件伊收到舉發單時已經超過應到案日期等語。
三、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規定之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固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之規定,依該處理細則附件之統一裁罰基準表,對行為人逕行裁決,惟該條項規定應以行為人經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後,無正當理由未依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為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時,方有適用,如未合法送達,即不能依該規定逕行裁決。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再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另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若由郵務機關送達者,得將之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以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文書之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此因應受送達人未必能即時領取訴訟文書而知悉其內容,故特設此規定以保障其權益,行政程序法雖未如前述民事訴訟法增設第138條第2項規定,但基於保障應受送達人權益之同一理由,解釋上應認為有上開規定之類推適用。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於98年7月前之住所,係「臺北市○○○路○段○○巷○○弄○號3樓」等情,為其所自承(見本院99年
2月5日訊問筆錄);而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市警交大字第AR0000000號)之送達,雖係寄送至上開「臺北市○○○路○段○○巷○○弄○號3樓」地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98年3月10日交寄後,於98年3月13日寄存在臺北市內湖郵局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99年1月15日函檢送之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該寄存送達依法係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始發生送達效力,亦即於00年0月00日生效,已逾舉發單上所載應到案期限98年3月13日,本件送達程序顯於法未合,致受處分人未及於應到案期限前到案陳述。從而,本件舉發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於異議人,裁決處分自屬於法不合,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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