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零肆拾玖萬壹仟捌佰叁拾壹元伍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叁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B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B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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