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反訴原告國防部與反訴被告 黃寧旭 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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