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 陳薛淑華 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抗告人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9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相對人之業務員多次以電話向伊推銷教材書籍,伊因不禁誘惑才同意購買,事後已有意退回,並不是故意不繳錢,故不服原審駁回其上訴之裁定,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11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經原審查詢在卷(見原審卷第4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而應予駁回,原審裁定駁回其上訴,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之抗告並無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李俊霖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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