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王鼎淯
王乃堃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王淑華 人前列三人共同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楠梓區公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淑華、王鼎淯、王乃堃之金額依序為新台幣(下同)263,756元、219,810元及373,612元,合計857,17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7,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