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李居發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被告 李綰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暨同段1617建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9,57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2,000元/㎡×面積3,239.52㎡×權利範圍66/10000)+建物現值419,200元=889,5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年度救字第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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