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吳惠文 被告 吳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4015建號建物設定之抵押權登記塗銷,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該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450,000元,經核該擔保物價值為525,68
8元【計算式:(面積1,027㎡×公告土地現值129,607元/㎡×權利範圍3/10000)+(面積3,240㎡×公告土地現值73,000元/㎡×權利範圍3/10000)+建物現值414,800元=525,6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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