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保險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訴訟代理人 陳怡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折舊金額如附表)。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附表:
零件折舊金額
(事故日為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領照日為八十六年五月三日,應折舊三年二月)
第一年40163x0.369=14820
第二年(00000-00000)x0.369=9352
第三年(00000-00000-0000)x0.369=5901
第四年(00000-00000-0000-0000)x0.369x2/12=621
以上合計共應折舊叁萬零陸佰玖拾肆元。